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玉泉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 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50100011520132051277T/2024-0002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
| 成文日期 | 2024-07-23 |
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玉泉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
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批复的通知
玉泉区人民政府、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
根据《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关于土默特左旗城发物资再生利用有限公司建筑垃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消纳场项目委托办理集体土地征转报批事宜的函》,玉泉区人民政府呈报的《关于玉泉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请示》(玉政发〔2024〕122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玉泉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呼和>〔2024〕70号)转发给玉泉区、土默特左旗,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玉泉区人民政府将小黑河镇班定营村集体农用地(草地)0.2038公顷转为建设用地。
同意土默特左旗人民政府将白庙子镇本滩村集体农用地3.0743公顷(耕地1.3841公顷、林地1.6371公顷、草地0.053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3.2781公顷,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作为玉泉区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八批次村镇建设用地。
二、及时做好转用土地信息公开工作。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玉泉分局及时在政府网站等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转用土地公告等方面内容。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水资源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区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四、根据《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呼和浩特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呼环委办发〔2024〕19号)要求,请玉泉区、土默特左旗在土地纳入政府储备库前,由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负责人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六、当地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转用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2024年7月23日